本人于2016年7月17日在梅州東匯城《燒賣哥》就餐,小票顯示所有菜品小計126.8元,但合計卻顯示為127,并要求支付127,我詢問收銀員為何不退還兩毛,對方不予合理解釋并拒絕找零。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商家廣告標價可視為一種要約,消費者據(jù)此消費,與商家產(chǎn)生合同關系,商家理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商家擅自增加消費價格,可視為違約,而從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的角度看,涉事商家還有消費欺詐的嫌疑。
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里有規(guī)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就應當3倍賠償,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算。
以上是我的訴求,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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