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潘方浩不顧國家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用一張白色A4無任何合同內(nèi)容的情況下紙騙取村民簽名,后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復印到已經(jīng)擬好的租地合同上(無司法審批至今沒有正式合同),強行開工把本村長坑里(本村地名)的耕地良田及生態(tài)林變?yōu)榻ㄔO用地,共向客家黃畜牧有限公司老板唐亞東賣掉山林和耕地100多畝(合同是長租40年,與買賣沒有區(qū)別,只是偷換概念),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shù)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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