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19時42分,張某駕駛豫LXXX5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平遠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上述路段時,追尾碰撞同車道準備左轉(zhuǎn)彎的、由王某春駕駛的粵LXXX52小型客車,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法律責任:張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范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是造成該事故的全部過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春正常行駛,無過錯,無責任。
交警提醒: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一定要根據(jù)天氣、路況、車流量等情況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平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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