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并且家中有一名殘疾兒子,70多歲的老翁為了生計,專門弄了一間出租屋容留他人賣淫,從中抽取臺費獲利,這些錢都用于看病以及生活開銷。
但這不是推脫罪行的理由!記者獲悉,廣東省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容留賣淫罪判處涉案老人林某鎮(zhèn)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1944年出生的林某鎮(zhèn)已屆古稀之年,因為自身患有肺病、高血壓等疾病,并且家中有一位四十多歲的智力殘疾兒子,為了生計,他竟然想出了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賣淫的方式來賺錢。
(網(wǎng)絡配圖,與內(nèi)容無關)
2018年8月至11月28日,林某鎮(zhèn)在其位于豐順縣留隍鎮(zhèn)的一出租屋內(nèi),容留3名四十多歲的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每次從嫖資中抽取20至50元的臺費獲利。2018年11月28日,豐順縣公安局民警對該出租屋進行查處,將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3名賣淫女以及嫖客當場抓獲。2019年3月25日,林某鎮(zhèn)被豐順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據(jù)林某鎮(zhèn)供述,他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賣淫每月平均獲利5000至6000元左右,這些錢均用于看病以及生活開銷。
豐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鎮(zhèn)無視國家法律,容留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鑒于被告人林某鎮(zhèn)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且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肺部感染、高血壓3級等疾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均屬于犯罪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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