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寧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深入該市邊遠山區(qū)調解一起因土地糾紛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件,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謝某環(huán)兄弟與同村被害人謝某泉等人因筑村道余留下的一小塊土地產生糾紛,繼而發(fā)生肢體沖突,造成謝某泉腰椎1、2右側橫突骨折。后經法醫(yī)鑒定,謝某泉損失程度為輕傷二級。
促成當事人雙方有和解意愿
該案在審查逮捕階段時,承辦檢察官詳細閱卷并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在偵查階段的調解情況,得知當事人雙方系同村,因賠償數額始終存在較大差距,一直未能達成和解,且土地糾紛已存在一段時間了,若矛盾無法得到化解,可能引發(fā)更大沖突。
承辦檢察官積極與雙方當事人及家屬進行電話溝通交流,從“法理情”入手,細致做當事人雙方家屬的思想工作,促成當事人雙方有和解意愿后,決定召開案件調解會,聯系偵查機關和鎮(zhèn)村干部參與調解,共同做雙方思想工作。
達成和解
調解會上,當事人雙方一直對賠償數額爭執(zhí)不下,承辦檢察官找準爭執(zhí)焦點,耐心從家庭、社會、法律等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分別做通當事人雙方思想工作,解開雙方心結,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現場簽署《刑事和解協議書》,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被害人謝某泉當場表示諒解并出具《諒解書》,希望檢察機關對謝某環(huán)從輕處罰。
不批準逮捕
興寧市檢察院認為,本案是因鄰里土地糾紛引起的偶發(fā)性案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得到被害人謝某泉諒解,犯罪嫌疑人謝某環(huán)是初犯、偶犯,無社會危險性,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符合無逮捕必要條件。近日,該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謝某環(huán)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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