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興寧有9人因涉嫌非法暴力進行放貸追債,被依法提起公訴的事兒。近日該案的終審判決出來了。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李某強為和某公司的老板,先后以公司名義從事放貸業(yè)務牟利,陳某東、肖某威、羅某峰、劉某則屬于公司經理,負責家訪、審核信息、放貸及催債等,其余人員為公司員工,攜帶噴漆、鐵錘等工具到借款人住家或是工作地點,以恐嚇、威脅、滋擾、糾纏、噴漆、砸門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或者借款人家屬還款,或以催債為名強要硬要他人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9名被告人多次辱罵恐嚇他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應當追究9人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案經過興寧市人民法院一審,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強、陳某東、李某、肖某威、羅某峰、劉某、盧某華、戴某平、黃某9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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