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豐順縣公安局森林分局聯(lián)合八鄉(xiāng)山派出所經(jīng)取證調(diào)查,細致研判,在八鄉(xiāng)山鎮(zhèn)抓獲一名涉嫌非法狩獵犯罪嫌疑人馬某, 一野豬夾傷人事件水落石出。
10月23日,揭東區(qū)的陳某與朋友前往豐順縣八鄉(xiāng)山鎮(zhèn)和樂村“烏石坳”山上采草藥,卻被藏在山上的山豬夾夾傷了左腳腳踝。當日上午9時,正當倆人在“烏石坳”山上一路尋找可采草藥時,陳某感覺一陣痛感襲來,他低頭一看,原來中了“埋伏”,左腳被隱藏在山溝的山豬夾緊緊“咬”住了。見狀,陳某想用手掰開山豬夾自救,沒想到越弄夾越緊。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同行朋友趕緊打電話給家里求助。得知“破解”方法后,該二人便用采草藥的鐮刀去固定山豬夾的鐵線,再用鐵線去解開山豬夾,最終脫困。幸運的是,陳某被夾后采取自救方法得當,因此并無造成嚴重傷害,事后陳某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p>
接報后,豐順縣公安局森林分局辦案民警前往八鄉(xiāng)山鎮(zhèn),聯(lián)合八鄉(xiāng)山派出所進行調(diào)查取證、分析案情,嫌疑人和樂村村民馬某進入了偵查員的視野。經(jīng)查,馬某如實供述其私放野豬夾的行為,為更好地捕獲野豬,他還改良設備,在傳統(tǒng)野豬夾上加裝報警裝置,一旦夾住東西便會通過手機信息收到“通知”,沒想到?jīng)]抓到野豬卻傷了人,馬某懊悔不已。
野豬夾是一種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犯罪嫌疑人馬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狩獵罪。目前,公安機關(guān)已依法對嫌疑人馬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警方提醒:
專項行動以來,豐順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捕獵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然而,在利益的驅(qū)使下,一些心存僥幸的人仍在山上偷偷放置野豬夾,結(jié)果造成野豬夾傷人事件。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上山要注意安全,預防意外的發(fā)生,走野路時盡量先用登山杖之類的棍子探路;對不確定的路況,如樹葉堆積較多、樹草過于茂密的地方,更要仔細觀察;萬一不小心中了野豬夾、毒蛇的“埋伏”,一定要保持冷靜,迅速報警求助,等待救援。
(豐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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