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應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邱某鋒因涉嫌受賄罪,2018年被廣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近日,《拍案》從檢方起訴書獲悉,邱某鋒在嘉應學院任職期間,涉嫌受賄貪污超過600萬元。
案情
邱某鋒,1963年出生,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他的犯罪行為均發(fā)生在2001年至2017年,先后擔任嘉應學院副院長、院長職務期間。
檢方查明了邱某鋒14起受賄事實,數額總計597萬元。
其中最大一筆受賄來自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陳某甲。陳某甲在承攬學校學生宿舍樓工程、“百年校慶”校園綠化提升工程及親屬入職方面請邱某鋒提供幫助,并先后分4次賄送錢款200萬元。
《拍案》發(fā)現,邱某鋒的其余13筆受賄,均是通過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安排上提供幫助。安排入職學院擔任輔導員、將合同工轉為正式編制教師、聘請為客座教授……這些都成了邱某鋒斂財的籌碼。
除了收受賄賂,邱某鋒還向這些“關照”過的人主動索要錢財。
某企業(yè)法人代表的兒子和兒媳在就業(yè)、崗位調整等方面受過邱某鋒的幫助,向邱某鋒送了80萬元的財物,但邱某鋒并未滿足,以購房需要資金為由,再次索要100萬元。
某夫婦的親戚在入職學院上受到“關照”,送給邱某鋒40萬元,邱某鋒同樣以購房需要資金為由,向這對夫婦索要了100萬元。
檢方還查明了邱某鋒的貪污犯罪事實。
2010年至2014年,邱某鋒利用擔任院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工作人員具體經辦、自己審批的方式,先后共計16次將其私人消費所產生的費用,以“校長辦公經費”“申碩經費”的名義在學院報銷,侵吞公款共計13.87萬元。
檢方認為,邱某鋒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被告人邱某鋒的刑事責任。
邱某鋒因涉嫌受賄犯罪被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行,是自首,對貪污罪可以從輕處罰。
東莞市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
說法
索賄要從重處罰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
我國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規(guī)定處罰。而對索賄,刑法規(guī)定要從重處罰。
以案為鑒,說法倡廉。
(南方法治 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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