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樂創(chuàng)電子商務(wù)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洪宇陽、劉銘中、曾麗青、朱清雨、王燕、陳淑芬、謝萍萍訴你單位拖欠工資爭議案(梅縣勞人仲案字〔2021〕459號、460號、461號、462號、463號、464號、465號),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決。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仲裁裁決書》(梅縣勞人仲案字〔2021〕459號、460號、461號、462號、463號、464號、465號),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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