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穗云檢刑訴〔2021〕3136號
被告人鄧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08119880604****,**族,文盲,戶籍地為湖南省資興市**街道**村**村民小組。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00319810721****,**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鎮(zhèn)(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繆某某,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42319930320****,**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梅州市豐順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1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鄧某、繆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彭某、鄧某結伙利用陌陌、連信等聊天平臺發(fā)布帶有招嫖暗示的信息,以上述方法招攬嫖客后,介紹婦女楊某甲等三人在本市白云區(qū)為嫖客提供賣淫服務,或將嫖客轉介紹給多名同案人(均另案處理),并從中賺取嫖資分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作案工具手機6部等物證;
2.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賬單、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楊某乙、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彭某、鄧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珍、鄧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二)2021年年初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繆某某先后介紹婦女黃某某、楊某甲、譚某某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賺取嫖資分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作案工具手機2部等物證;
2.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譚某某、黃某某、楊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鄧某合伙介紹他人賣淫,被告人繆某某介紹他人賣淫,上述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某、鄧某、繆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彭某、鄧某、繆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繆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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