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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楊基平公民訴你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爭議案(梅縣勞人仲案字〔2022〕106號)。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決。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仲裁裁決書》(梅縣勞人仲案字〔2022〕106號),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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