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三五個朋友相約吃夜宵解暑是不錯的選擇,但夜宵攤檔里人員混雜,加上一些人酒后失態(tài),容易引發(fā)打架斗毆事件。近段時間,興寧市人民
法院就審理了幾起吃夜宵時小矛盾引發(fā)大沖突的案件,一些人由此惹上了民事官司,更有人為了發(fā)泄一時怒火而攤上刑事責任,一頓宵夜“買單”卻好“貴”。
案例1:敬酒用小杯?給你喝“罰酒”!
2014年9月15日凌晨,阿平跟朋友到興寧市沿江路某扎啤城喝啤酒,遇到朋友阿邦也在另一張桌喝酒,阿平便邀請阿邦等人一起喝酒。阿邦應(yīng)邀過
去向阿平等人敬酒,敬酒過程中有人要求阿邦換大一點的杯子來敬酒,阿邦堅持不換,阿平認為阿邦看不起自己,于是雙方引發(fā)言語沖突,在爭吵過程中,阿平遂拿
出一把刀刺中阿邦的胸腹部,阿邦被刺后跑了幾米后倒地,阿平等人又持啤酒瓶、塑料凳等毆打阿邦,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阿邦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傷殘
等級評定為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平持械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依法懲處,阿平的家屬案發(fā)后能積極對阿邦進行經(jīng)濟補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案例2:吵我吃宵夜?拳頭閉你嘴!
晚上九點多,阿俊和朋友到興寧市合水鎮(zhèn)某小吃店吃夜宵,阿科與阿波、阿樂等人也在該小吃店另一張桌子吃東西。其間阿科等人大聲喧嘩,阿俊覺得吵
吵嚷嚷心里不舒服,便起身去說阿科,雙方發(fā)生口角。在爭執(zhí)過程中阿俊打了阿科一巴掌,雙方開始推搡起來,阿俊持小刀刺傷阿波和阿樂,之后阿俊等人先后逃離
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阿波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阿樂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俊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其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遂判處阿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3:就吃霸王餐,逆我者該打!
2014年4月15日晚,阿文與阿垚(已判決)、阿杰(另案處理)等人到興寧市東風(fēng)路夜宵攤吃夜宵,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便離開。此后,阿文等人
再次來到該夜宵攤,店主阿華問阿文等人是否將前晚的賬一起結(jié)算,阿文聽后很不滿,便打了阿華一巴掌,阿垚和阿杰見阿文動手后馬上沖過來,阿垚從旁邊的桌子
上拿了一把剪刀朝阿華腹部刺了一下,阿杰拿鐵鏟朝阿華頭部打了幾下,阿文則對阿華拳打腳踢,后來三人分別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阿華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
級,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文伙同他人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遂判處阿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賠償阿華醫(yī)療費3.5萬元。
【法官說法】
吃頓宵夜,只因言語不合便大打出手,隨便用菜刀、石塊或身邊的工具等對他人實施侵害,這些案例折射出一些年
輕人漠視法律、沖動野蠻的陋習(xí)。因此,法官特別提醒,日常生活中,公民一定要知法、學(xué)法、守法,提高自己的文明素養(yǎng),與他人產(chǎn)生爭執(zhí)時要保持冷靜,不可有
“拳頭為大”的錯誤思想。當自身合法權(quán)益受到侵犯時,要選擇拿起法律武器去維權(quán),切不能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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