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一何姓男子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幫助非法走賬,并配合取款近十萬元。近日,經(jīng)興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興寧市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2年8月的某天晚上,何某在吃宵夜期間,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范某,范某自稱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因賭博被凍結(jié),想借何某銀行卡收網(wǎng)絡(luò)賭博款一萬元左右,何某認為數(shù)額不大便欣然答應(yīng)。為感謝何某,范某結(jié)算了當(dāng)晚的宵夜費用約270元。次日,何某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銀行卡交給了范某,并在范某的陪同下,先后到不同營業(yè)網(wǎng)點分三次取款97800元,剩余62.1元未取后被凍結(jié)。經(jīng)查,何某出借的銀行卡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2宗,金額共計17310元。
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仍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取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何某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主動退出非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興寧法院 劉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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